因共用下水道堵塞造成家中被淹,物業公司和樓上業主共同賠償!
香港島通渠公司 日前,筆者代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原告系某小區903 的業主,被告王某等九人系原告樓上的業主,被告某物業公司系涉案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第三人系原告樓下803的業主。
2020年4月14日,原告發現汙水從馬桶溢流至家中並滲透至第三人家中,除原告自己遭受財產損失外,另給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經被告某物業公司排查發現,系原告所在樓棟8-9樓間共用汙水管道堵塞所致。原告在多方協商無果後,訴至法院,筆者代理原告參加了庭審。
筆者認爲,原告房屋無人居住,共用管道堵塞原因系樓上業主不當排汙所致,故該損失應當由樓上業主承擔,被告某物業公司未盡疏通、檢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後經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爲:原告是903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第三人系803號房屋的所有權人,8位被告王某等人系原告樓上10層-17層的業主,原告、8位被告及第三人的房屋共用一條下水主管道。
2020年4月,汙水從原告家馬桶溢流至其家中並滲透至第三人家中,致使原告家地板、牆面、家具、房門等損壞,第三人家天花板、牆面等損壞,經被告物業公司排查,汙水溢流的原因是原告樓上業主不當排汙導致8-9樓間共用汙水管道堵塞所致。
本案中,原告、8被告及第三人的房屋共用一根下水主管道,因8-9樓間下水主管道堵塞導致9樓反水並滲透至8樓,因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故應該由其9樓以上業主對原告及第三人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作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該小區的物業共用部分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而上下水管道、汙水管屬於物業共用部分,因此被告物業公司有義務定期檢測和清理共用部分的下水管道,以保證共用部分的下水管道暢通,現因下水主管道堵塞導致原告及第三人的財產損失,造成本次損失系因原告樓上用戶不當排汙與物業公司未盡到及時檢測維修義務的行爲共同導致,被告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物業公司與樓上各住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爲各50%爲宜。
類似案件的處理,因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故應當依據公平原則確定賠償份額,本案中,原告房屋無人居住,共用管道堵塞原因系樓上業主不當排汙所致,故該損失應當由樓上業主承擔,被告物業公司未盡疏通、檢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香港島通渠公司